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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征增值税(免征增值税的政策)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2023年12月31日前,对月营业额10万元(含)以下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。
二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适用3%的税率,适用1%的税率征收增值税。预征税率为1%的增值税项目,减按1%的预征税率预缴。
三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增值税抵扣政策按以下规定执行:
(一)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加5%抵扣未缴税款,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、电信服务、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营业额占营业额50%以上的纳税人。
(二)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%加计抵扣应纳税额,生活服务业纳税人,是指提供生活服务营业额占营业额50%以上的纳税人。
(三)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免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,以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》为准,个税改革”(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、(税务总局公告第87号)等相关规定。
四、根据本公告规定,本公告发布前应减征、免征的增值税,可在纳税人应纳税额中抵扣,下一个纳税期或退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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